公司对外担保应该由什么机构决议

2024-05-18 13:44

1. 公司对外担保应该由什么机构决议

法律分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哪个机构进行决议,由章程在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中进行选择,章程中写明由哪个机构决议即由哪个机构决议,但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对外担保应该由什么机构决议

2. 公司担保不需要决议的情形

法律分析:无论从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还是《九民纪要》综合来看,公司担保无须决议大致分以下几类情形: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或保函的;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的;公司与债务人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的,担保合同由合计持股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签字同意的;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二)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三)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第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公司以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导致无法清偿其他债务,提供担保时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其他债权人请求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即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
(1)公司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或者是开展保函业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2)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3)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
(4)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第二十条 依据前述3条规定,担保合同有效,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按照担保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担保无效的规定处理。公司举证证明债权人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或者机关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公司对外担保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况有哪些

法律分析:公司对外担保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况有:1、公司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2、公司与被担保公司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关系;3、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商业合作关系;4、担保合同由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对外担保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况有哪些

4. 公司对外担保应该由什么机构决议

公司对外担保可以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具体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内担保只能经过由股东大会决议。避免损害公司的利益。【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5. 企业担保不需要决议的情形

法律分析:无论从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还是《九民纪要》综合来看,公司担保无须决议大致分以下几类情形: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或保函的;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的;公司与债务人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的,担保合同由合计持股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签字同意的;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二)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三)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第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公司以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导致无法清偿其他债务,提供担保时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其他债权人请求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即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
(1)公司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或者是开展保函业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2)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3)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
(4)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第二十条 依据前述3条规定,担保合同有效,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按照担保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担保无效的规定处理。公司举证证明债权人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或者机关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企业担保不需要决议的情形

6. 公司对外担保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况有哪些

在我国企业法人对外担保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况有:
1、公司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
2、公司与被担保公司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关系;
3、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商业合作关系;
4、担保合同由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一、关联交易的情形认定
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当认定为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公司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资产转让行为;购买或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事务代理的行为;关联人之间提供资金或提供担保的行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或股东无偿占有从属公司资产的行为;资产租赁中的关联交易行为。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二、关联交易中有关股东怎么保护股东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来保护关联交易中少数股东利益:
1、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2、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3、建立股东大会批准制度;
4、建立股东质询制度;
5、建立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等。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是其附属公司与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占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7. 公司担保不需要决议的情形

法律分析:无论从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还是《九民纪要》综合来看,公司担保无须决议大致分以下几类情形: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或保函的;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的;公司与债务人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的,担保合同由合计持股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签字同意的;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二)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三)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第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公司以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导致无法清偿其他债务,提供担保时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其他债权人请求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即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1)公司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或者是开展保函业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2)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3)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4)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第二十条 依据前述3条规定,担保合同有效,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按照担保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担保无效的规定处理。公司举证证明债权人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或者机关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担保不需要决议的情形

8. 公司对外担保的决定主体

程某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和王某是该公司的股东,程某是某电子领域较为资深的技术人员。周某和王某成立电子公司后,聘请程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是为公司扬名立万,起到宣传作用。不久周某和王某认为程某徒有虚名,既没有其自吹的那么神通,也不懂企业管理,但是碍于情面没有通过董事会决议解聘程某。公司向程某取回了公章,合同章和法人章,程某怀恨在心。法律咨询程某在出国前向A公司提供担保,A公司欠B公司债务300万元,B公司的股东正是程某的妹妹和女儿。不久B公司起诉要求电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显然程某作出对外担保是一个违规的担保,这种情况下是否有效?在本起案件中,程某用董事会成员的印鉴加盖了一分授权书“授权程某代表公司作出任何处分,包括对外担保。”,董事会成员主张这份授权书系伪造,不过没有相应的证据。双方的争议焦点可以归纳为两点:第一,公司董事会是否可以授权他人拥有决定公司对外担保的权利?第二,法定代表人对外担保,公司不同意的,担保还是否有效。上海律师沈洁律师认为《公司法》规定只有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权决定公司是否可以对外担保。《合同法》规定代理人代表本人时,需要有授权。根据这两点的规定,有权利决定公司对外担保的机构,比如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可以授权他人作出对外担保的决议。不过也有人认为公司对外担保涉及公司重大利益,故而法律只规定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权作出决议,其他机构无权作出决议。法律咨询第二,公司担保合同的效力并不受到公司决议是否被撤销的影响,对于普通的债权人而言是很难获悉公司的章程内容,也没有义务在每一笔交易前去了解。公司是否同意担保决议和章程都是公司内部的治理行为,不能影响公司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效力,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不知情的第三人。只要不违反《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合同是有效的。这样才能维系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法律咨询不过B公司显然不是善意不知情的第三人,B公司和作出担保决定的电子公司前法定代表人程某是有千丝万缕的关系,程某和B公司的两名股东是直系亲属和旁系近亲关系,按常理推断,B公司的股东是知情的。对于小型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股东知情也意味着公司是知情的,故而B公司不是善意的第三人,该担保合同无效。法律咨询沈洁律师提示:在绝大多数的公司对外担保合同中,只要是公司概有合法的印鉴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无其他无效事由的前提下),提供担保的公司不能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知情,他人擅自越权为由否认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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